(2015)德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邝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电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德兴市看守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邝某依约到江西金德铅业有限公司熔炼三车间维修���像探头。当日中午,其趁车间没人注意,从地上拿起一块合金板放进通往车间外的电缆通道内,出了第一道安检门后,从电缆通道口将合金板取出放入随身携带的工具箱内离开。当日下午,邝某将盗得的合金板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德兴市三角花园5路公交车站台对面的金银加工店老板。经德兴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的合金板价值为32694元。2、2014年11月中上旬间,被告人邝某多次利用其到江西金德铅业有限公司熔炼三车间维修监控视频的工作便利,趁人不备从车间贵金属厂房的铁桶内盗得银粉共计2708克。2014年11月14日,邝某将盗得的上述银粉以7312元的价格卖给德兴宾馆斜对面的金银加工店老板黄某。另查明,被盗合金板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违法所得23000元已被追缴。被告人邝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400元,其亲属主动代其缴纳了罚金。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邝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测试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金银加工业经营情况登记表,非税收入票据,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江西金德铅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物,价值400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且被告人已退赔被害���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笪春盛人民陪审员 刘拥民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