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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诠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398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诠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85号原告:广州诠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E502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新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霖,系该司员工。被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关园503-50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伯勤。委托代理人:谢满珍,系该司员工。原告广州诠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诠胜公司)与被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诠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霖、被告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满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诠胜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署设备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视频会议设备及设备原厂质保三年服务(两项对同一设备为不可分割项),合同总金额61000元;设备交付后,原告通过原厂官网查询到该设备实际原厂质保时间与合同约定条款不符,即被告在合同生效后并未提供原告合同项下对应设备原厂质保服务。据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对应设备原厂质保服务费用6600元(通过原告向第三方供应商询价),由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购买该项服务,并向原告支付未履行合约部分的逾期违约金6600元。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已交付设备对应的原厂质保服务费用6600元及付逾期违约金6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方正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有关原厂质保服务费没有依据,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方正公司(供方,下同)与诠胜公司(需方,下同)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一份,采购规格型号为LFS1000-0007-1134的视频会议终端一套及规格型号为LFS1000-2300-1126的原厂质保服务三年,总金额为61000元。并注明以上产品原则上供方不提供安装调试,联机验收等服务,如需则双方可另行签订服务协议。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根据买方通知发到指定地点。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向供方全额支付设备款项61000元。需方购买的供方货物,不需要联机服务的,则需方应于货物交付后当场进行验收,签署到货清单后即视为验收合格。需方购买的供方货物,需要联机服务的,则需方应在供方服务工程师联机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需方签署联机验收单后即为验收合格。如果在供需双方共同进行的验收中发现任何设备缺少、缺损、损坏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应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一份详细的验收异议记录。需方于上述期限内不签署到货清单,也不提供和签署书面的验收异议记录的,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果需方或最终用户在供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箱检查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验收异议记录之日起30个工作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修复、退货、换货或者其他合适方式,以解决需方提出的产品异议问题;产品保修以厂商所提供的用户手册或说明书为准,质量与技术标准为执行原厂商标准,从供方执行原厂质保服务日期开始,原厂官网可正常查询合同项下设备从该日期起设备原厂质保信息。在需方收到设备经验收合格并签收《到货签收单》之日起5天后,供方提供一年的原厂标准保修服务;如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每延迟一个自然日,应按照未交货金额的0.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且需方有权根据供方延期交货的天数相应顺延付款时间。2013年12月18日,诠胜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货款61000元。庭审中,诠胜公司表示其于2014年2月16日后收货。对此,方正公司不予以确认,称庭后予以核实,但未答复法院。经诠胜公司在设备原厂官网查询,序列号为KD67330622EC8的案涉设备,显示设备维护的开始日期为2013年6月6日,结束日期为2016年6月5日。诠胜公司表示该日期即为原厂设备的维护保修时间,设备签收后原厂质保期不足三年。另,诠胜公司提交第三方供应商安稳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具的报价单一份,载明产品编号1、1000-0300-0427,固保激活-除Team系列和Room系列外的LifeSize终端过期未买原厂质保时间在一年以内,折后价格6600元;2、1000-0300-0425,固保激活-Team系列和Room系列终端过期未买原厂质保时间在一年以内,折后价格6600元;3、1000-2100-1126,LifeSizeRoom220-Lifesize原厂质保一年,折后价格6600元;1000-2100-1129,LifeSizeTeam220-Lifesize原厂质保一年,折后价格6600元;1000-2100-1132,LifeSizeExpress220-Lifesize原厂质保一年,折后价格3300元。诠胜公司表示:上述第1、2项是指过期续保的罚金,3-5项是指相应设备一年质保期的价格。诠胜公司据此要求方正公司支付一年的原厂质保服务费用为6600元,该费用诠胜公司尚未实际支出。方正公司对于第三方的质保服务费报价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诠胜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诠胜公司称其2014年2月16日之后不久收到案涉设备,对此方正公司不予确认,但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诠胜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现依据诠胜公司提交的原厂官网查询信息可知,方正公司在将案涉的设备交付诠胜公司时,原厂质保期不足三年,诠胜公司据此要求方正公司支付一年的原厂质保服务费用。然根据合同内容,双方约定“在需方收到设备经验收合格并签收《到货签收单》之日起5天后,供方提供一年的原厂标准保修服务”。而根据诠胜公司提交的原厂官网查询信息可知,案涉设备维护的开始日期为2013年6月6日,结束日期为2016年6月5日,为期三年,结束日期距离诠胜公司签收设备亦足有一年的时间以上。因此,诠胜公司主张要求方正公司支付设备对应的原厂质保服务费6600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诠胜公司有关逾期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诠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广州诠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施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