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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卞某,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52年6月出生,汉族。原告卞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