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卞某,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52年6月出生,汉族。原告卞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