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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坤和与林惠虎、何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802号原告:陈坤和,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惠虎,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何惠华,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坤和与被告林惠虎、被告何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坤和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