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爱东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49-3号申请执行人:孙元亭,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古柳树村。被执行人:梁爱东,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辛庄村。被执行人:于志南,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徐家夼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爱东之妻刘淑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