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秀娟与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娟,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娟。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负责人武妍,厂长。申请执行人杨秀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宝劳人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