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17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