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17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