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洪涛与王和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759号原告林洪涛。被告王和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