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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云开、毛云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云开,毛云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24号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保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守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毛云开,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毛云伟,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云开、毛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阜阳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