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梅与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梅,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黄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岳梅。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元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永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春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达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梅诉被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梅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