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秀祥、杨仕兰与张超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祥,杨仕兰,张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祥。申请执行人杨仕兰。被执行人张超琴。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秀祥、杨仕兰申请执行张超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秀祥、杨仕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张超琴向申请执行人张秀祥、杨仕兰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67227.91元。经查,被执行人张超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超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67227.91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367227.91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鹏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