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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朱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朱云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负责人葛军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道琪。被告朱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被告朱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