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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书灵与陈海灵、孙学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灵,陈海灵,孙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陈书灵,1957年7月12日,居民。被执行人陈海灵,1962年8月14日,居民。被执行人孙学兰,1962年7月14日,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书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