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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于文丽与王金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954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