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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伟、韦彩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韦彩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70号被执行人郑伟,地址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彩仟,地址柳江县。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江执字第551号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伟、韦彩仟所有的座落于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2栋4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1平方米)。现因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伟、韦彩仟所有的座落于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2栋4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1平方米)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伟、韦彩仟所有的座落于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商业)广场2栋4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1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慰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