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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韦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黄某某,居民。被告韦某某,居民。被告韦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韦某某、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某、韦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对被告韦某某、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燕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金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