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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栖钰与欧春榕、欧春铭、株洲华祥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栖钰,欧春榕,欧春铭,株洲华祥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汤栖钰,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春榕,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春铭,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华祥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春铭,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汤栖钰与被执行人欧春榕、欧春铭、株洲华祥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汤栖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欧春榕、欧春铭、株洲华祥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