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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约与何建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约,何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陈约,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何建阳,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约与被执行人何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建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阳在中国农业银行云霄县支行帐户(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