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颜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颜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