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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颜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颜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