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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晓娜、张丙磊与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娜,张丙磊,安丘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969号原告刘晓娜。原告张丙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东,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丘市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席敦升,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增宝,该医院职工。原告刘晓娜、张丙磊与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东、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马增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刘晓娜自从怀孕开始,按照被告处医生的指示,于2014年10月18日、11月19日,2015年2月9日、3月31日、5月12日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检,预产期为2015年5月24日。同年5月18日刘晓娜感觉腹中不适到被告处产检,被告处的医生告知一切正常,没什么事。刘晓娜仍一再强调腹中不舒服,医生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让刘晓娜去做了胎心监护和吸氧,做完以后刘晓娜腹中不适并未减轻,医生说没事,就让刘晓娜回去了。回去后,刘晓娜一直持续这种状态,到5月19日刘晓娜感觉有异常,出现胎动减少及后来未觉胎动,又到被告处检查,医生告知胎儿胎心停止搏动,已胎死宫内,需住院治疗。为此,刘晓娜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又在被告处住院治疗5天。被告给刘晓娜产检时存在漏诊、误诊,没有预见和诊断出刘晓娜告知的胎儿的异常情况,并因此造成胎儿死亡,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被告尽一点责任,刘晓娜也早有选择的权利,好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提前抱出胎儿,避免这不幸的发生。被告的种种行为给二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身体的伤害及家人的痛苦。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一直未协商成。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希望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5149.14元、误工费12440.46元(刘晓娜在安丘市昆润寝装用品厂工作,住院前四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04.54元×119天)、护理费2401.8元(城镇居民标准80.06元×30天),营养费600元、后续治疗费400元、鉴定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交通费4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26227.6元(原告主张损失总额15万,扣除其它项目,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主张26227.6元),共计150720.66元,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辩称,对原告诉称基本事实及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医疗费中,部分为门诊收费,他医院不予赔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7500元是他医院交纳的,应按过错比例从赔偿款中扣除。对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误工时间有异议,他医院认可误工时间为30天,对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相关的考勤表、银行工资打款明细等予以证明。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时间、营养费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数额过高,他医院最多认可1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晓娜怀孕期间,于2014年11月19日到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门诊进行孕检,花费医疗费406元。2015年2、3、4月及5月上半月,又多次到该医院门诊孕检,花费医疗费564元。同年5月19日,原告刘晓娜因腹部不适到安丘市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至5月24日,诊断为胎死宫内、脐带扭转。二原告支付门诊及住院医疗费4179.14元,共计5149.14元。2015年6月1日二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15年8月13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根据提供的现有鉴定材料,安丘市人民医院在针对刘晓娜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刘晓娜所孕育胎儿死于宫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56%-75%为宜。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支付鉴定费7500元。后经安丘法律服务所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刘晓娜之伤不构成伤残;2.误工时间为受伤之日始至鉴定之日止;3.护理为一人护理30日(含住院期间);4.建议营养30日;5.后续治疗费(医疗费)参考费用为4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经质证,被告对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对二原告所诉交通费一项,被告认可400元,二原告同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案、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娜怀孕期间,多次到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进行孕检,2015年5月19日经诊断胎死宫内。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刘晓娜所孕育胎儿死于宫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56%-75%。对原告所诉的各项损失,应依法审查认定。关于医疗费,根据损害始发时间的可能性,对二原告2015年以来支付的医疗费共计4743.14元,本院予以认定。对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有关损失的依据。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平均值计算,为6700.52元[(29222+11882)元÷2÷365天×119天]。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本院不予认定。鉴定费系诉讼费的一种,依法由本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分担金额。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743.14元、误工费6700.52元、护理费24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600元、后续治疗费400元,共计15395.46元。本院确定被告赔偿二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的75%,计款1154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事实、具体情节、过错参与度及后果,确定被告赔偿二原告30000元。被告的答辩意见,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赔偿二原告刘晓娜、张丙磊经济损失1154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赔偿二原告刘晓娜、张丙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原告负担2386元,被告负担914元;二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200元,由二原告负担550元,被告负担1650元;被告支付的鉴定费7500元,由二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负担5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