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舒文英与刘莎、田地、刘珍、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文英,刘莎,田地,刘珍,蒋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舒文英,女。被执行人刘莎(又名刘沙),女。被执行人田地,男。被执行人刘珍,女。被执行人蒋红杰,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舒文英与被执行人刘莎、田地、刘珍、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莎、田地、刘珍、蒋红杰的财产暂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夏尚云代理审判员 周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亚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