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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建广与李忠亮、谭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广,李忠亮,谭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商初字第286号原告:孙建广。委托代理人:朱振勇,潍坊寒亭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亮。被告:谭晓龙。原告孙建广与被告李忠亮、谭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广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亮、谭晓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被告李忠亮从原告处购买喷胶棉,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700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款由被告谭晓龙提供担保。要求被告李忠亮支付货款17000元,被告谭晓龙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忠亮、谭晓龙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李忠亮从原告处购买喷胶棉,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7000元,原告与被告李忠亮、谭晓龙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还款协议1份,内容为:“李忠亮欠孙建广货款壹万柒仟圆整,双方协商李忠亮于2015年5月30日前结清,双方无异议,如到期违约,由起诉方法院管辖。李忠亮孙建广担保人谭晓龙”。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字的还款协议一份及当事人的法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关系。被告李忠亮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被告谭晓龙对以上债务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亮支付原告孙建广货款1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谭晓龙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财产保全费190元,由被告李忠亮、谭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景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