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彦红、杨宝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红,杨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红,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身份证号码:×××2826话:。被执行人杨宝亮,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张彦红申请执行[杨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彦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宝亮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润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