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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