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