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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瑞林与赵必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瑞林,赵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赵瑞林。被执行人:赵必东。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丽云执民字第282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必东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联社沙溪信用社帐号为10×××11的存款人民币38467元;冻结被执行人赵必东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联社云和信用社帐号为10×××29的存款人民币38467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被执行人赵必东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联社沙溪信用社帐号为10×××11的存款人民币38467元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赵必东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联社云和信用社帐号为10×××29的存款人民币3846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