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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米彩与陈国泰、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国泰,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金米彩,吕美华,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泰。委托代理人:徐俊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萍生,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梧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水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萍生,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米彩。委托代理人:马赟。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美华。委托代理人:汤宇宾,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吕美华,系张某甲之母,相关身份信息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吕美华,系张某乙之母,相关身份信息同上。再审申请人陈国泰、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米彩、吕美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立案前,陈国泰、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已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国泰、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