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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施某甲、李某某申请执行施某乙、施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世达,李凤英,施荣发,施荣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施世达。申请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施荣发。被执行人施荣兆。本院执行的施世达、李凤英与施荣发、施荣兆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元及大米300公斤。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08)双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2008年至2013年的现金6500元及2014年度大米300公斤),本次所主张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