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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杜建康与杨阳、李元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康,杨阳,李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康。被执行人杨阳,居民。被执行人李元青,居民。申请执行人杜建康与被执行人杨阳、李元青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宿城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杜建康因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睿()字第号此联入卷(2015)宿城执字第0004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颜焕,王允乐公证债权���书纠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