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淑兰、林珍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淑兰,林珍宝,林珍洪,林珍章,陈文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芳,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陈淑兰,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珍宝,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珍洪,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珍章,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文实,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淑兰、林珍宝、林珍洪、林珍章、陈文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淑兰、林珍宝、林珍洪、林珍章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被执行人陈文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淑兰、林珍宝、林珍洪、林珍章、陈文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淑兰、林珍宝、林珍洪、林珍章、陈文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