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晓明、杜仕德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杜仕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成年人,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杜仕德,男,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责人李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83号李晓明、杜仕德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7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普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