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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双全、吕贵荣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熊双全,吕贵荣,杨红卫,仙桃市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30-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被告熊双全。被告吕贵荣。被告杨红卫。被告仙桃市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办二居。法定代表人孙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双全、吕贵荣、杨红卫、仙桃市诚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