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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骥、张玉发、吴爱华与被上诉人程天林、何雪娇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骥,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发,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华,女,195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天林,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雪娇,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张骥、张玉发、吴爱华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9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在池州市内构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原审已充分阐述了裁定理由和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