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伟军诉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军,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高伟军,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风雷二村。法定代表人邹立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伟军诉被告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伟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伟军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大庆市世纪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