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庆、沈亚妮因与被上诉人赵明宇、原审被告刘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沈亚妮,赵明宇,刘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亚妮,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宇,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朱东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翠萍,女,汉族,1957年12月6日生。上诉人刘庆、沈亚妮因与被上诉人赵明宇、原审被告刘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板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刘庆、沈亚妮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878元,本院依法通知其于2015年9月18日前交纳,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庆、沈亚妮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赵珺珉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