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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10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男,38岁(1976年12月6日出生)。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3年被处以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雅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时××在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西峰山村其家中,非法持有自制猎枪一把。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时××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时××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王××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破案报告,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意见报告,枪支弹药鉴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时××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