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立英与程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320号申请人周立英,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卫磊,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程义,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周立英乘坐刘素芳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程义驾驶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程义转移财产,申请人周立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义驾驶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周立英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义驾驶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以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