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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王庆有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05号罪犯王庆有,曾用名王庆友。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宁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庆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7日作出(2010)桂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80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庆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3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庆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王庆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18.80分,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劳动能手(己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王庆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庆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龙代理审判员段静代理审判员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