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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成录与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录,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638号原告:郭成录。委托代理人:朱宁,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法定代表人:任启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沈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张家屯乡董家屯村。法定代表人:荆明,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录与被告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河轩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00元,由原告郭成录承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