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诗泉与冀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诗泉,冀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诗泉,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冀春霞,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张诗泉申请执行冀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冀春霞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冀春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存款5280元(账号:*************)予以冻结,现依法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冀春霞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280元(账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冀春霞中国建设银行鄄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280元(账号:****************)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账号:***************)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行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银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