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招通与王高阳、黄小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招通,王高阳,黄小芬,黄增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张招通。被执行人:王高阳。被执行人:黄小芬。被执行人:黄增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月7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招通与被执行人王高阳、黄小芬、黄增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王高阳、黄小芬缴纳执行款772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增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125元由王高阳、黄小芬、黄增家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划拨被执行人黄小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的存款(账号:62×××12)。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高阳、黄小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桂花苑3幢706室房屋,已在本案件予以裁定查封;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