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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与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李相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李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高新技术产业园。被执行人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张楼邳张公路5.5公里处东侧。被执行人李相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相荣、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3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42500元,合计2442500元,于2014年12月2日之前还清。如被执行人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相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李相荣、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两辆汽车被本案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厂房中的设备,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