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艳珠、范彬与余太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珠,范彬,余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珠。申请执行人范彬。被执行人余太民。申请执行人徐艳珠、范彬与被执行人余太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太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艳珠、范彬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太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艳珠、范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余太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艳珠、范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