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于程光与曹妃甸区唐海镇新辉装饰材料经销处、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程光,曹妃甸区唐海镇新辉装饰材料经销处,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于程光。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妃甸区唐海镇新辉装饰材料经销处,经营场所: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裕华街鹤翔家园商业房13号。经营者孙彩红。委托代理人赵绍柱。被告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佛山市国际陶瓷展览中心C区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潘树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程光与被告曹妃甸区唐海镇新辉装饰材料经销处、广东宏宇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程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程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程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于程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