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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徐文岭、谷凤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徐文岭,谷凤莲,李兆亮,薛荣焕,洪利明,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责人:郑磊,行长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委托代理人:尹倩,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阳谷县。被告:徐文岭,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谷凤莲,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兆亮,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薛荣焕,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洪利明,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魏荣,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徐文岭、谷凤莲、李兆亮、薛荣焕、洪利明、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杜雪冰人民陪审员  刘良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秉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