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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兰、王雪芹、刘其红、张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兰,王雪芹,刘其红,张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金亮,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兰,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营市天丽���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亮,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12号。法定代表人:尚立军,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尚立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玉亮,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玉兰,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雪芹,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其红,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伟伟,女。再审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兰、王雪芹、刘其红、张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洪武审判员  刘宪福审判员  呼振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