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常某某,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告唐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仁元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卢应茗担任记录。原告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相识,2012年3月12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4日生育男孩唐某甲。2003年11月4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常年吸毒,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男孩唐某甲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中方县安公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唐某某因吸毒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处罚;3、被告唐某某保证一份,称“常某某带孩子,不管去哪,我不会去找”;4、被告唐某某日记一张,称“我经常问常某某要钱,搞得小孩没好吃的”;5、出生证一份,拟证明唐某某与周某于2008年6月12日生育男孩唐某乙;6、常某某上身有伤的照片二张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唐某某曾有家庭暴力;7、泸阳卫生院签发的防预证一份,拟证明唐某某与常某某于2013年2月4日生育男孩唐某甲。被告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1-7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庭审查明,原、被告2012年相识,2012年3月12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4日生育男孩唐某甲(至今没有户籍)。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唐某某因吸毒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唐某某有吸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独自抚养唐某甲,不要被告唐某某承担唐某甲的抚养费,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二)、(三)、(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常某某、唐某某离婚;二、男孩唐某甲由原告常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