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美花,公司职员。被告:崔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