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亮与方长州、嵇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亮,方长州,嵇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夏亮,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沈开联,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长州,居民。被告嵇先进,居民。原告夏亮诉被告方长州、嵇先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开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长州、嵇先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亮诉称,2014年2月4日,被告方长州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嵇先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还款担保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长州、嵇先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被告方长州立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嵇先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两被告在出具借据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夏亮与被告方长州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长州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嵇先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方长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嵇先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长州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长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夏亮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嵇先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长州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长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