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丁世才与李建、兰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才,李建,兰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丁世才。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利,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兰丽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丁世才申请执行李建、兰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等。因李建、兰丽霞在本院还涉及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丁世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李建所有的一辆车和一套住房后,依法参与分配。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