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知)初字第18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恒峰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1853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1号。负责人左建红,店长。被告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法定代表人沈徐荣,经理。被告溧阳市恒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渡假区报恩寺旁。法定代表人钱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恒峰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恒峰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杭州狮峰苑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恒峰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